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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2007年年会召开
本刊通讯员
三月,是北京的初春。在乍暖还寒的春风里,我们感受到了劳动立法和劳动执法的习习热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2007年年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
本届年会的主题紧密联系当前劳动立法和劳动执法的实际,引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理论界和实务届众多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在征集论文和参会人数上又创历史新高,共收到论文58篇,参会人数300余名。
3月1日上午,年会在北京中工大厦二层会议厅隆重举行。八点四十五分,在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拉开了年会的序幕。开幕式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本会副会长杨汉平教授主持。姜俊禄会长做2007年学会工作总结和2008年学会工作任务的报告;名誉会长关怀教授做“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对法律的误读”主题报告;学会秘书长张恒顺宣读了关于成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工作处处长卢建介绍了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社工委的基本架构和职能,并对学会的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提出了希望。
姜俊禄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的一年里,学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组织好传统活动项目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创新,开辟了新的活动领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新的一年,学会要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第29届奥运会在北京的举办,确定工作重点,力争使全年工作实现新的突破。他说,面对劳动立法相继出台并逐步完善的历史机遇,学会要用劳动保障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
关怀在“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对法律的误读”的主题报告中讲到:在今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很多不当的举动,甚至还有一些企业提出了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是很不切合实际的。他说,要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就要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还应正确地建立劳务派遣制度,只有正确理解、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团结广大职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才能使企业蓬勃发展。
卢建在讲话中介绍了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社会工委和市政府社会建设办公室的基本架构、分管职能和当前北京市的社会组织情况,接着用四句话对劳动保障法学会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即“活动很丰富,效果很突出,特色很明显,前景很乐观”。他概括了学会得以健康发展的三个基石:一是核心竞争力强劲;二是拥有好的领导机构、决策层;三是有一个好的务实的秘书处。他希望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学会的各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开幕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会副会长林嘉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本会副会长郭克利分别主持了两个阶段的大会研讨。
围绕本届年会的主题,有15位论文作者在大会上发言。他们中有学术界的专家教授、司法界主审(研究)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全总和基层企业的工会领导、律师和企业的HR。大会发言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会维权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在发言中说,《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确立了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和每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首先,《劳动合同法》是针对十年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五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规范的;其次,《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企业的依法经营成本;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却可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他希望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全面、正确地解读《劳动合同法》,以积极的心态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双赢而努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法规处处长沈水生重点谈了对劳动合同性质的分析和看法。他针对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一些专家学者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合同法》的原因和理由,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地阐述,驳斥了这个观点,得出了一个结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有利于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大的方向、制度是正确的。在目前经济快速增长,积极就业政策发挥效用、总体就业形式有所好转的时期颁布实施,总的时机也是合适的。由此,《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绝不是“善良的恶法”。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延园以“劳动合同法寻求最佳利益契合点”为题,阐述了她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她说,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和利益的平衡,有效寻求劳资利益的最佳契合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在对《劳动合同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认识上进行了辨证的分析,她强调《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是对劳动者的单向保护,而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保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大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成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丧失活力。当然,《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衔接设计、具体规定细化方面还存在一些疏漏,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在发言中对中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异同,我国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异同,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异同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只有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所列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全面的认识,才能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重点谈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见解。他认为,涉劳规章是一种双涉规章,直接涉及劳资双方的切实利益,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决定权,因而只有实行劳资共决才是一种合理的、正当的方式,才能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才不会侵犯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如果允许不协商一致就通过双涉规章,那么,要么是用人单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工会,要么是工会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用人单位,这样必然会导致劳资双方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根据以上的分析,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时将涉劳规章的“平等协商规定”明确地解释为劳资共决,以改变某些人的错误认识,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专程从广州赶来参会的全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芳律师结合其在实践中触及的问题,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以下几方面仍然存在疏漏的情况: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二是经济补偿金问题;三是劳务派遣问题;四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问题。他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劳动合同法》,指出,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引发的争议很多,但无论如何,新法的实施不仅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保护和更大的利益,也给从事劳动法研究与实务的群体带来一片新的天地。
易才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总监翟继满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谈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他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大了公权力干预劳资关系的力度,加强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企业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而一些所谓的“专家”给人力资源管理开出的规避法律的处方使得一个又一个知名企业陷入尴尬。他指出,对法律最好的规避,就是遵守法律。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会维权和其他相关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邢颖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四点突破以及对诉讼的影响。这四点突破一是对调解职能予以强化;二是在举证方面增加了法律推定的规定;三是延长了仲裁时效,确立了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四是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她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处理机制,及时公正的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忠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仲裁规定与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了一裁终局案件范畴本身引发的问题、一裁终局案件两种司法救济途径之间的冲突的问题、因用人单位申请撤消终局裁决的相关执行问题以及因仲裁委员会逾期裁决所产生的诉讼困难问题。他说,这四个问题均是在实际审理案件中遇到并发现的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机制与司法审判衔接不当之处。他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帮助新法平稳顺利的实施,也希望司法实践中的同仁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及时抽绎并总结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调研员王振麒在发言中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了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年来的经验做法,改进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立足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加强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的仲裁制度,从法律程序上加强了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效实施。他在点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的同时,提出了对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建议。
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法律总监、律师梁枫谈了在《就业促进法》实施的背景下,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问题。他说,《就业促进法》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了残疾人保障事业的正常发展。但是,就业残疾歧视的自身固有特点以及残疾人遭受就业歧视的天然弱势和特殊环境,决定了我们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构建包括就业残疾歧视在内的完整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机制。只有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研室教授刘明辉阐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几个热点问题,提出了关于消除性别歧视的建议,指出:法定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已经蜕变为一种制度性性别歧视,应该消除这种歧视。消除性别歧视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就如何完善工会会员权利救济的途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现行的工会法是以工会权利为基础来构建整个法律体系的,会员的权利在工会法中根本没有被提及,中国工会章程中虽然规定了会员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工会对会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这样最终导致会员的权利行同虚设,这种情形反过来制约了工会的发展,限制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因此,只有解决了会员的权利救济问题,才能确立会员在工会中的核心地位,只有以工会会员的权利为核心,才能正确处理工会与会员的关系,进而才能处理好工会外部关系,才能使工会把维护会员的利益放第一位,使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发挥主导作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工会主席刘丽臣是最后一位发言代表,他以 “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践,浅论切实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为题,对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进行了生动形象的阐述。他还自制了PPT,配合发言播放了展示北京建工集团工会这些年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量图片,让在场的与会者看到了一个以职工为本的企业工会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贡献。他说,近年来,面对企业工会工作中大量涌现的新情况,新课题,我们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的工作创新,在工会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竭诚为职工服务的维权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统筹兼顾,维护重点的维权方法,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做的维权格局,得到了广大外施企业和农民工的拥护。
在大会发言过程中,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尚元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分别对15个发言做了简短而精彩的评议,进一步提炼了研讨的主题,加深了与会者的印象和理解。
为使与会者能够更好的沟通和交流,会上还安排了交流互动专家答疑的议程。姜俊禄、郭克利、王忠、王建平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李长保接受了与会人员的提问。针对参会者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派遣员工权益的问题、加班费基数计算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问题,五位专家逐一进行了分析与解答。整个互动环节气氛热烈,专家解答精辟到位,年会掀起新的高潮。
大会结束时,姜俊禄会长做了总结。他说,每年春节一过,就盼望学会年会的召开,新朋老友能借这个机会见见面,尤其是还有专程从外地赶来的朋友,比如南京大学的周长征教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肖胜方和副主任周教授。他们参加年会,给我们增添了很多新鲜的思想。我们身处首都,更多的是关注北京劳动关系的特点,当涉及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时候,就要把各个方面的因素都考虑到法律当中来,不仅仅要考虑发达的地方,还要考虑落后的地方,不仅要考虑外商投资企业,还要考虑国有企业,这样考虑问题更加全面。他说,年会就是一个思想交锋的场所,也是我们全面享用理论观点的一个场所。我们学会是个讲真话,讲道理,激烈辩论的地方,是一个方方面面观点展示的平台。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大家深受启发,提高了认识,提高了水平,这就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年会圆满结束了,与会者感到肩负的任务更重了。今年是几项新的劳动法律正式实施的一年,面对这全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要更好的团结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和法律实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紧密围绕首都法制建设领域中急需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首都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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